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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作者:小编 日期:2022-05-2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简称阳澄湖蟹协)

  第二条  本会性质:以沿湖各乡镇养殖、经营阳澄湖大闸蟹的公司、湖区渔业村为主体、部分在阳澄湖区从事养殖的专业户和销售阳澄湖大闸蟹的经济人以及非本市和阳澄湖周边地区的其他相关人员自愿组织起来的民间社会团体,经社团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系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科技兴湖为目标,以市场运行为导向,以创建品牌为优势,团结和组织湖区各养殖、经营单位,围绕农业增效,渔民增收开展各项有效地工作,努力维护各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共同打造阳澄湖大闸蟹的品牌优势。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苏州市农林局,并接受其领导。苏州市民政局为本会的社团登记机关,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由原来的江苏省苏州市体育场路4号,现迁至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西区华洋浜路蟹业中转站。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

  二、制定行业规章,规范执业行为,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和行业发展环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各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和协作、经常组织经验交流、促进信息沟通。

  四、提高阳澄湖蟹业产业化的组织化程度。在蟹业行业指导、行业自律、市场准入、信息咨询、规范经营行为、调节利益纠纷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五、向各会员单位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把他们的困难、要求、呼声和建设性意见及时反映给政府。

  六、保护渔业环境,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努力减轻对养殖环境的压力。经常向各会员传授科学养殖技术,使其全面掌握生态、科学、高效的养殖方法。

  七、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为企业和生产者做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为阳澄湖渔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八、向全社会积极宣传阳澄湖渔业的综合优势,共同维护阳澄湖大闸蟹的良好声誉。

  九、兴办为行业发展和会员服务的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业务相关联;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并缴纳会费;

    (四)接受协会的管理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手续:

  1、单位会员:申请单位按要求填写《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入会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并连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商标注册证或商标委托书复印件1份,单位负责人、联系人等相关情况交协会秘书处。

  2、个人会员:申请人按要求填写《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入会申请表》。

  (二)审批手续:

  1、申请人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交至由苏州市阳澄湖大闸蟹行业协会秘书处。

  2、协会秘书处收到《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将及时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议讨论后确定是否入会。

  3、申请批准后,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并颁发协会统一制作的证明铜牌及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本会宗旨和任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对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和受到国家法律制裁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执行本会日常工作任务,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至二次,需要增加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各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政治素质好;

   (二) 在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热心协会事业,具有奉献精神;

   (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简述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会费标准):

  ①副会长15000元/年;

  ②常务理事10000元/年;

  ③理事5000元/年

  ④个人会员500元/年;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需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经2011年4月18日常务理事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